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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运用
www.cnltsk.com 】 【 2016-06-16 10:58 】 【来源: 巴中长安网】

  农村城镇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历史必然,随着南江县经济的不断发展,县委、政府提出了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南江县东榆镇位于县城的西南部,属于城乡部,更是榆槐现代产业城的中心地,自2008年开始,七一中学、巴陕高速路、东线、西线绕城路、东榆工业园区、跃进创意农业园、物流园、南江烈士陵园、亿联电商城、城南棚户区改造及槐树、桥坝等新村、聚居点建设项目等市县重点工程相继动工,由此引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边界纠纷、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纠纷、安置补偿款分配纠纷、劳资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社会矛盾不断凸显,面对如此众多的矛盾纠纷,如何运用好人民调解这个武器,充分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智慧,积极迎接新的挑战。下面我就如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推动城镇化建设谈谈自己的一点体会。
  
  一、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矛盾纠纷的特点
  
  从我镇的实际情况来看,城镇化建设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自2009年征地拆迁以来,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是前几年的三倍,群众集体上访比往年多出40%,经镇、村(社)各类调解组织调解的此类纠纷多达1000余件,纠纷调处和信访压力非常之大。引发这类纠纷和集体上访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与拆迁户的期望相差较远;二是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程序不透明、不公开的问题;三是征地补偿存在不公正的问题;四是拆迁安置工作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五是征地拆迁后失地农民养老问题及困难家庭救助等生产生活中的困难问题等。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纠纷不断增多。面临征地拆迁带来的较大利益,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村民家庭内部之间出现争土地、山林边界,争老一辈留下的房屋归属权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一切若不能有效处理,群众就势必采取阻碍施工、上访等途径解决,甚至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和“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是家庭纠纷不断增多。有的村民为了取得更多的利益,在较短时间内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人为将一家人分为两户甚至更多户,以获得更多的住房安置,事后为了分得征地补偿款和安置房,家庭之前产生分歧,致使原来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且矛盾重重。有的家庭成员在土地、山林、房屋征收时抱成一团争取利益最大化,时后就会因为补偿款分割等问题纠纷不断,影响家庭之间的额和谐。
  
  四是群众对干部作风不满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部分村、社区工作体制不健全,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不深入,村务公开流于形式,少数村干部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农民的反映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导致群众产生逆反心理,对村两委和基层政府工作不信任、不配合,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等问题时更加突出。处置过程中稍有不当,就可能引发各种矛盾,甚至爆发群体性事件。例如:2014年1月29日华光村村民12人围堵镇政府门口,反映该村(社)干部账目混乱,土地征收补偿款使用不公开等问题,来访群众情绪十分激动,要求必须严格查处,对参与做工作的基层干部有明显的抗拒心理。
  
  五是工伤事故、劳资纠纷也明显增多。近年来,为加快经济发展,一方面东榆镇引进不少企业,企业落地生根后,需要大规模的修建厂房、基础设施、公路等等,这一切的修建工作都全部压在了当地农民工身上,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但是由此引发的工地工伤事故、农民工的劳务纠纷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征地拆迁后的安置房建设迟缓,使得当地群众租赁房屋居住,或者在本村其他地基上重新修建房屋。拆迁补偿虽然补偿了房屋的损失,但重新修建房屋劳心劳力,且农村村民缺乏安全生产的常识,致使农村自建房中人身损害事故时常发生,使得建房方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不得不要求政府为其解决。
  
  二、东榆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东榆镇幅员面积126.58平方公里,全镇辖17个行政村,东榆、石矿、桥坝、张家桠、文光5个社区,103个村民小组。全镇共建立1个东榆镇大调解委员会, 1个东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7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5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镇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85名兼职人民调解员。至2015年年底,共规范化建设好东榆镇、东榆社区、桥坝社区、长丰村、跃进村、槐树村、桥坝社区、桥坝村8个调解委员会。2015年,各级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50余件,领取个案补贴案件44件。
  
  2、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领导重视不到位。稳定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在党政领导中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紧要,但落实起来次要,认为是“软职能”可有可无,从未将人民调解工作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是调解网络机制不健全。我镇自2007年以来,逐步完善了镇、村(居)两级调解网络机制,但是因为辖区没有派驻的法庭、派出所,人民调解未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形成“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调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三是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普遍偏低。从全镇83名调解员的文化结构上来看,大专以上文化10人,高中文化23人,其余全是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文化素质、专业素质不尽如人意,部分调解员思想观念陈旧,法律意识淡薄,调节手段单一。此外,人民调解员身兼数职、年龄老化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从而也影响了调解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而调解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导致其不能从法律上对纠纷作出正确的分析与判断,严重影响着依法调解的进行。
  
  四是调解经费拮据。自2011年开始,我县虽落实了调解个案补贴制度,但是调解经费仍然拮据。表现在:镇级财政未预算专项调解纠纷,县财政发放的调解个案补贴标准太低,调动不起调解员的积极性,而个案补贴案件卷宗材料要求又太严,他们又会闲麻烦,造成部分调解员调解了大量的纠纷,而未形成书面的卷宗材料。
  
  三、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加快城镇化建设
  
  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而要预防解决好当前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仅仅依靠传统的工作方式已经难以凑效。因此我们认为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不应该就问题看问题,就问题解决问题,应该在矛盾问题的源头上、本原上多下功夫,标本兼治,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明显效果。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工作建议:
  
  (一)加大城镇化建设和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在征地拆迁之前召开农户动员大会,发布征地公告,向被拆迁村社和拆迁户宣传城镇化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二是组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社党员和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发挥他们的辐射与带头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三是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重点宣传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政策、标准、好处、操作程序,这样有利于消除被征地拆迁对象对拆迁的顾虑和疑惑;四是工作人员要深入征地拆迁对象家中广交朋友,并一户一户面对面耐心细致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进行感情沟通和释疑解惑,多站在拆迁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平衡好国家和拆迁户的利益,将补偿安置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二)提高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观念。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调解纠纷是治标,预防纠纷才是治本。预防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通过上法制课,宣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办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开展“六五”普法依法治理活动,营造法治氛围。要充分利用当前依法治县的有利时机,把普法教育日常化、制度化,结合“法律七进”等活动,普及《宪法》、《民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唤起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对于各类矛盾纠纷,尤其是可能酿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针对具体情况,提前在群众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帮助群众理解政策,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是关键,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作为维护一方平安的第一责任人,一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干部公开接访、领导包案制度,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亲自处理,亲自过问,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二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直接与领导干部的政绩挂钩,对于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工作不力的,要给予警告,以增强领导干部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四)建立健全基层矛盾纠纷调解队伍。一是进一步发挥基层调委会的作用,增强矛盾纠纷的化解力度。二是要大力加强对基层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调处能力。定期调整调解队伍,把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爱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人民调解组织总来。三是要继续完善行之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制度,定期开展各类纠纷排查活动,层层梳理辖区内的纠纷苗头和隐患,将问题发现在萌芽,解决在基层。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人群发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工作预案,把疏导和预防工作做在前头,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防患于未然。四是镇街调委会要定期对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进行专项治理,使人民调解在辖区内全方位、多层次覆盖,通过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和解决各种热点难点问题,将矛盾引向依法解决的轨道。调解不成的,可引导走法律程序,杜绝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坚持因人施策,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目前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引发各类矛盾纠纷的原因错综复杂,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针对不同性质问题,必须讲究工作方法,区别对待。因此要区分性质,讲究政策,把握时机,严格执法,稳妥处置,采取一“帮”、二“教”、三“疏”、四“控”的工作方法。一帮是指对确有困难、要求合理的,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主动协调,尽可能帮助解决,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教”是指对个别情绪激动、缺乏冷静的人员则要耐心细致有针对性地进行规劝和宣传法规、政策,以理服人,晓之利害,使其认识过激言行可能导致的危害,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三“疏”是指对土地征收和流转、劳资、生产经营、邻里关系等引起矛盾纠纷的,要在做好教育劝说工作的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帮助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的渠道、合法的途径向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反映解决问题,力戒空洞说教,分流疏导矛盾。四“控”是指对一些行踪不定活动频繁,有现实危害的重点对象,落实全方位的控制措施,将其看死盯牢,始终掌握在我们视线之内,预防其制造事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四川省南江县东榆司法所何文钦)

编辑:余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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