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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的维度与限度
www.cnltsk.com 】 【 2016-02-04 10:44 】 【来源: 28365-365.com】

  司法公开的维度与限度
  
  常  祎
  
  引  言
  
  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屏障和防腐剂。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更新要求,人民法院就必须做足司法公开这道功课。司法公开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是人民法院强化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审判质效、树立良好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取更多社会认同与支持的有效手段。当前,全国各级法院正在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重点,大码力全方位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司法工作的神秘“面纱”正在层层揭开。但司法公开不是100%的公开,更不是无序和无度的公开。司法公开既不能仅仅走走过场、做做秀,更不能违背司法规律,走向负面,必须正确把握一个度,在特定的维度下,在法律所规定的限度内进行有序的、合理的公开,实现司法公开的维度与限度的有机统一。
  
  1、司法公开的维度与限度的涵义
  
  所谓“维度”,在数字界又称维数,是独立参数的数目。在物理学和哲学的领域内,指独立的时空坐标的数目,被定义为连接两个同种空间的通路。在哲学上,“维度”是衡量空间的一个概念,在物理学上,维度是一种视角、一个判断,是说明和评价,是确定一个事物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条件和概念。例如,生命维度,就是生命视角,从生命的角度和层次去理解问题、思考问题。零维是一个点,一维是一条线,二维是一个平面,三维是一个立体空间,我们所能理解、所能看到和感受到的四维度空间,它包括一定的长度、一定的宽度、一定的高度和一定的时间。有人打过这样一个形象的比方,当我们行走在一条幽长的隧道里时,我们只有前和后两个方向,别无选择,而当我们行走在空旷无垠的原野上时,我们则有前、后、左、右四个方向选择,从“隧道”到“原野”的改变,就是我们从“单维”向“多维”理解的转变。  
  
  所谓“限度”,是指一定的范围和数量,是规定的最高或最低的数量或程度。“限度”与“维度”之间,没有绝对的区分,具体到司法公开这个概念上,完全可以寻求二者有机的统一。
  
  说穿了,司法公开的维度与限度,就是要找到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价值参数、基本原则以及司法公开的基本范围和能够遵循的方式,还包括司法不宜公开的情形。
  
  2、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参数
  
  也就是说为什么要搞司法公开及司法公平有何意义。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主要源自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表达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党的十七大报告就曾经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依法保障公民的“四权”,就必须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公开度,必须以多种形式不断扩大公众组织和媒体对公共事务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度,形成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提高政府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有效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增强工作人员肩负使命的责任感。党的十八大后,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开了声势浩大的司法公开工作。推进司法公开,是贯彻落实我国宪法和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原则的必然要求,是落实能动司法加强开放型法院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践行群众观点的必然要求。一句话,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司法权、诉讼权、民主权的必然选择,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必然路径,是赢得人民群众信任、提升司法公信的必然举措,意义非凡。
  
  3、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
  
  司法公开应当遵循二个基本原则,即依法、及时和准确。
  
  依法原则。所谓依法公开,是指司法公开必须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即司法公开要具有合法性。
  
  及时原则。所谓及时公开,是指应当公开的相关司法信息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公开、超过时间而公开的有些司法信息或许会变得毫无意义,即要保证司法公开的时效性。
  
  准确原则。所谓准确公开,是指应当公开的司法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必须真实准确,不能有丝毫的错误和遗漏,不能歪曲法律和事实,公开的内容要与案件本身的信息对称一致,以免发生误导和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即要保证司法公开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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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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