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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
www.cnltsk.com 】 【 2016-04-20 10:15 】 【来源: 巴中长安网】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笔者一行深入南江县杨坝片区各乡(镇)、村社,采取查、看、听、访、问等多种形式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在调研中发现,杨坝片区的人民调解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全片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杨坝片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人民调解组织情况。杨坝司法所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辖区各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目标。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基层基础工作建设,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大调解体系基本成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
  
  目前,全片区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9个,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5个,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全片区坚持每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与分析,实行领导包案、定责任、限期调解处理,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00余件,调解率达到98%,调解成功率达到96%。特别是开展“三案攻坚”活动以来,全片区已成功化解一批积案,老案、难案,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人民调解工作模式。近年来,杨坝司法所积极创新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不断完善“大调解”工作模式,努力探索大调解衔接机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通过“四三”制调解工作法对矛盾纠纷化解实行层级量化管理,充分激发广大基层干部和党员的生机与活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人民调解调处矛盾纠纷工作新机制,经过几年的不断完善,“四三”制调解工作法这一机制已经取得明显成效,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是建立了首席调解员制度,全片区各乡(镇)、调解中心经过推荐、审核、筛选,在各村(社区)确定了首席人民调解员1—2人,增强了优秀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心,扩大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带动了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是建立简单治安行政案件对接渠道。我们探索形成了杨坝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合调解室,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新机制,组织、培训、选派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入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工作,有效地促进了一般治安案件引发的矛盾纠纷的化解。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由于杨坝片区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我们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制约着杨坝片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发展和新突破。
  
  1、人民调解队伍专业素质有待提高。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以及调解工作业务技能。否则,人民调解工作效果就难以保证,调解工作潜能就难以发挥。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目前人民调解队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人民调解员政策法律水平参差不齐,调解业务能力有待加强。二是人民调解员由于多种原因,不能或者不愿将精力投入到钻研调解业务。三是个别调解员责任心不强,抓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性不高,不能适应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实际需要。
  
  2、调委会主任有名无实。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负责人,专门负责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上大相径庭。全片区调委会主任及其组成人员全部都是由镇乡、村(居)或企业单位干部兼任,他们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居)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还兼任了治保主任、会计、民政、计生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
  
  3、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不平衡。从横向来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较好的乡(镇),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制度完备,人员整齐,司法所指导工作也较为得力,人民调解工作成绩明显。但是有的乡(镇)则问题较多,人员落实不到位,调解工作没有切实开展起来,司法所建设比较滞后,工作指导不力。从纵向看,总的是乡(镇)一级好于村(社区)一级,乡(镇)一级开展较为有序和规范,村(社区)一级有待进一步加强,存在前任调解干部一走,调解工作交接不到位,调委会工作明显退步的被动局面,工作的持续性和延续性缺失。
  
  4、部分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滞后。部分矛盾多发、突发的企事业、行业性调解组织网络还存在空白。有的矛盾纠纷发生时群众纠缠所在地政府,乡(镇)也无法直接涉足于法律、法规、政策上的定案处理(如医患、节育手术、矿产资源、劳动工伤、工资、工程建筑质量等),使这类矛盾纠纷形成久拖不调、由此产生越级上访,进而演变成“疑、难、重”矛盾纠纷,产生新的不稳定的因素。
  
  三、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思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持续发展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笔者认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关键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在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1、思想认识要有新提高。要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促进发展是政绩,维护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清和明确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自觉地把人民调解工作置于和谐社会的大局来思考和部署,创造性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筑牢维护社会和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上取得新成效。
  
  2、调解工作要有新思路。人民调解工作应该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总要求,坚持“围绕中心,健全机制,突出重点,开拓创新,提升质量、打造亮点”的工作思路,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目标,为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3、资源整合要有新举措。全面推进“大调解”格局建设,调处中心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结”工作机制,将辖区范围内涉及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等纳入调处范畴,真正做到“有案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通过实行对接,走出一条群专结合、上下协调、各方联动、合力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新路子。
  
  4、工作管理要有新规范。一是调解组织要规范,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二是调解文书要规范。要进一步统一规范各级调委会调解文书材料,规范调解文书格式,杜绝文书制作的随意性;规范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要确保调解工作和调解协议书制作质量,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和调解质量的集中体现,制作符合规定要件的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至关协议的合法性、严肃性以及能否得到履行的关键依据,因此提高调解文书制作质量至关重要。
  
  实践表明,人民调解工作始终是一件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事,只要我们勇于实践,破解难题,锐意创新,调解工作一定可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东方经验”要推陈出新,“东方一枝花”也将更加灿烂绚丽。
  
  陈强

编辑:余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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